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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养护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28

为规范我馆藏品管理制度,贯彻新《文物保护法》和国家对文物“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根据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结合我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1、积极开展藏品养护保护措施,运用传统保护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设备,防止自然因素(温度、湿度、光线、虫害、污染等)对藏品的损害。

 

2、为控制博物馆室内的温湿环境,需要根据现有条件,因地制宜地采用以下措施:①安装空调系统②减缓室外不良气候的干扰③使用温湿度调控设备④控制文物柜、陈列柜的小环境等。

 

3、采光照明是参观和研究博物馆藏品的基本要求,但光线对有机质地材料制品都有损坏租用。应合理地解决陈列与保护、采光与避光的矛盾,既要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又要尽可能减少辐射的危害。为控制博物馆的光环境,应采取以下措施:①库房建筑应避光②门窗和柜面玻璃的选择③人工光源的选择④低照度照明⑤封闭贮藏等

 

4、生物危害在藏品保存的环境中,生物对藏品的危害来自害虫和微生物。包括害虫对藏品的蛀蚀和微生物对藏品的劣化。防治措施有:

 

①对害虫霉菌的防治要以预防为主,保存藏品的建筑物,必须具备防虫功能;

 

②藏品的贮存空间和设备要进行消毒杀虫处理;

 

③已被霉菌沾染的藏品,要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等。

 

5、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须从藏品上取下部分样品进行分析化验时,由馆长或其授权的人员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藏品保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一级藏品一般不予取样,尽量使用时代、类型、质地相同的其他藏品替代,必须使用一级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的,其取样方案,须报文化部文物局审批。其他藏品的取样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6、凡采用新的藏品保护、修复技术,应先经过实验,通过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审鉴定后推广运用。未经过实验和评审鉴定证明可确保藏品安全的新技术,博物馆不得随意采用。

 

7、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修复前、后要做好照相、测绘记录;修复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

 

8、一级藏品的修复方案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藏品的修复方案,国家博物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由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或由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会同科技修复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他博物馆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

 

9、经常使用的一级藏品和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复制品应加标志,以免真伪混淆。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间等,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

 

10、为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需要,复制一级藏品,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这类复制品,不得作为商品对外提供。复制其他藏品,国家博物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由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他博物馆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